种植羊肚菌 撬开致富门
可以考虑改为: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任何追究。
这也是法律传统形成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特别是近现代法治是民主的城堡这种观点是完全不一样的。
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我们需要这种操作性的定义,即使是对以前定义的一种提炼,但他依然是操作性的定义。英美法常说的这种区分技术实际上也是一种事实剪裁。这是1912年在瑞士民法典上的一个变化,《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如本法没有可为适用之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习惯法也无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其作为法官阐发的规则判案,在此,他要遵循业已公认的学说和传统。剪裁事实就是不直接就所适用的法律文本或条文作出解释,而是就有关的个案事实进行区分、剪裁,然后将事实与法律文本或条文相连接。第一,它的目的并不是要排除民间尤其是学者对法律的解释,而是为了体现严格的分权原则,防止法官借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以免司法专横。
人们发现,法律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对法律的解释永远都比法律本身来得更多。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是在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中,如何妥善处理法律的确定性和妥当性的关系, 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法治视野中的规则制约与人的自由裁量的关系问题。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推行者以重建陪审团制度为契机,引入英美对抗式诉讼,让法庭审理模式的构建向英美国家靠拢,最终实现同西方国家政治法律体系的接轨。
如果在讨论时陪审员未能在3小时内达成一致意见,则判决用表决形式做出。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为不超过10年剥夺自由的犯罪,二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陪审团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在政府和被告人之间设置中间地带,以普通人的常识判断充当防止政府压迫的堡垒。一、俄罗斯陪审团的由来 (一)沙俄时期"有一定原创性"的陪审团(1864-1917) 1864年,基于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对"快速、公正、仁慈"法庭的要求,近代俄国在吸取英、法等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陪审团制度。
53.[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二卷·刑事审判),魏晓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根据俄罗斯学者的观点,陪审团所做无罪判决率高,是因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无法达到陪审团对其取证要求的标准。
英美传统陪审团所做判决称为"概括性判决"。" 沙俄时期的陪审团并没有直接照搬照抄英国做法或是法国做法,而是对二者进行融合,使陪审团制度俄罗斯化。五、对俄罗斯陪审团的前景展望 自1993年重建陪审团制度以来,俄罗斯陪审团制度已经实施了20年。具有生理缺陷妨碍正常参加法庭庭审。
2001年修改后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0条第2款第2项规定:"普通管辖的联邦法院法官1名和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根据被告人的请求,审理本法典第31条所列的各种犯罪。随着要求限制陪审团审理案件范围的呼声愈演愈烈,2008年12月30日,时任俄罗斯总统的梅德韦杰夫签署了杜马下议院提出限制陪审团审理案件范围的议案,取消陪审法庭对恐怖主义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劫持人质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6条)、组建或参加非法武装队伍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8条)、聚众骚乱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12条)、背叛国家罪(《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75条)、间谍活动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6条)、暴力夺取政权或暴力掌握政权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8条)、武装暴乱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9条)和破坏活动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81条)的审理,对以上犯罪改由三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这些问题由审判长宣布,审判长也可以将他们作为与指控无关的问题予以排除。如果陪审团被减至9人以下时,他们必须一致同意。
特别程序究竟能否实现对案件的分流,减轻陪审团审理案件的压力,尚需时日加以检验。任何制度的产生、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实践不断加以修正的过程。
从上述图表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从2004年到2013年 ,每年移交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而地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却呈递减态势。在实践操作中,这种情形很少出现,1993年以来仅出现过几例。
公民不热心履行陪审义务,这一国民性格至今没有发生变化。隶属大陆法系参审制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全球影响深远,成为东欧各国、中国、越南等国效仿的典范。21.陈瑞华:"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第113页。"第47条第2款规定陪审团可以参与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仅仅停留在立法表述上,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实施。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角色的定位是诉讼双方外的"第三方",强调从诉讼双方的对抗中发现案件事实,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决,防止检察机关同审判机关形成密切的联系。萨门教授(Thaman)指出,被告人选择放弃陪审法庭对其案件进行审理,多半是出于侦查人员、公诉机关对其施压或逼迫。
以美国陪审团为例,29%的美国民众一生中曾担任过陪审员,陪审员每天的酬劳平均为22美元(约为每天人均国民收入的25%),陪审团对刑事案件进行庭审的平均时间为5天,审议时间平均为4小时。1991年,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颁布了"司法改革的构想",为陪审团制度的重建奠定了基础。
沙俄在引入陪审团制度时,并没有借鉴英美陪审团的概括性裁决,而是引入法国的问题列表制度。如果不对案件加以区分,所有的案件都可交由陪审团进行审判,必定会造成诉讼拖延、效率的低下,反而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现行陪审团制度有法官主导刑事审判、陪审团可询问证人、陪审团解决定罪和部分量刑问题、一致裁决与多数表决相结合、陪审团无罪判决可上诉等特点,体现了职权主义的特征。除此之外,陪审团审理案件的程序又有其自身特点。
与法官相比用他们解决正义,成本高、效率低。政治体制的变革必然会引起司法体制的改革,俄罗斯司法系统也面临重建与改革的需要。只有经过过渡期的成功转型,陪审团制度优越性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即使在陪审团制度发达的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受到很多批评。
1922年5月25日通过《苏俄刑事诉讼法典》,改实行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正当理由不出席审判庭的其他人员。
最重要的是,在等级森严的沙皇统治时期,陪审团能够做到对贵族和贫民一视同仁。目前,俄罗斯正处于转型阶段,民主传统植根未深,公民法制意识也有待提高。
当陪审团的规模下降至6人时,全美国只有2个州允许陪审团做出不一致的裁决。在庭前听证中,法官关于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理的裁决为最后裁决。
沙俄时期,陪审团制度仅在社会变革时期才会被强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职业法官才可推翻陪审团的判决 职业法官推翻陪审团所做裁决的权利称为凌驾陪审团(Jury Override)。1974年的《陪审团法》第17条规定陪审团必须在2个小时内做出一致裁决,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再延长2个小时。37.截至2009年,所有案件可交由陪审团审理。
可以说,现行俄罗斯陪审团制度是150年前以英国和法国为蓝本的陪审团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俄罗斯自己的司法传统三者结合的产物,是具有俄罗斯特色的陪审团制度。由于缺乏制度运行的稳定性,陪审团始终处于一种将要被取缔的状态。
陪审团审理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加之陪审团审判耗时较长,陪审团审判效率自然不高。如今,俄罗斯财政预算严重不足,外加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成本较高,法官拿不出足够的金钱来支付陪审员的报酬,致使普通民众履行陪审义务的积极性有所下降。
在俄罗斯,对陪审团审理案件的上诉法院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庭。特别程序的适用因其节约案件审理的时间,减少因证人不出庭的开销的优势,得到许多法官和律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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